号: 19721196/202108-00019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11:3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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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1: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为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积极性,增强联动改革效应,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宿医保秘〔2021〕29号文件,现就结余留用政策予以说明。

一、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7月14日形成文件初稿;

2021年7月15日,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等进行征集意见,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年7月29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2021年8月4日正式印发并施行。

二、结余留用主要用于什么?

结余留用资金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结余留用资金来源,从何而来?

结余留用资金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费用占比共同分摊。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

四、怎样实行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一)实施专项预算管理。市及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行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二)精准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计算办法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测算基数和结余留用资金。

五、怎样测算结余金额?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先按如上公式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如下)。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考核结余留用比例

计算参数备注说明:

1.约定采购量基数:参加集采医疗机构上报约定采购量基数,并经医保局价采业务科室核准。(由医疗机构提供)

2.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全省统一标准。(由省药采服务中心提供)

3.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按照上一年度本市上报的国家法定报表确定比例执行,不区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由市医保中心提供)

4.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上年度住院和门诊慢特使用集采(国采)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总金额/全市上年度集采(国采+非国采)通用名同剂型药品使用总金额。(由市医保中心提供)

5.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量数据。(由医保局价采业务科室提供)

6.中选价格: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选结果。

7.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一周期内,与中选产品同通用名、同集采报量相关剂型的非中选产品各规格在该医疗机构的采购总金额。(由医疗机构提供,医保中心核准)

8.结余留用比例:具体留用比例根据对各参加国家集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

六、怎样留用,留用比例是多少?

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其中:

1.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核定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2.考核得分≥80分且<90分为良好,按结余测算基数的40%核定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3.考核得分≥60分且<80分为合格,按结余测算基数的30%核定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4.考核得分<60分为不合格,不予核定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5.核定结余基数为负数,不予核定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6.采购周期内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不予支付该产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七、结余留用政策考核哪些内容?

(一)设定4项考核内容、10项考核指标;考核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4项考核内容:1.执行药品集采政策规定;2.合理控制药品费用;3.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4.加强宣传培训。

10项考核指标:1.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2.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3.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4.国家集采药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5.年度医疗机构所有药品线下采购占比。6.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采购、签约等)情况。7.价格违规次数。8.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9.相关政策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培训情况,对群众宣传、公示情况。10.医疗机构落实国家集采政策的配套制度、措施制定情况。

注:10项考核指标里1、2、3、4中的定量数据来自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5、6、7、8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其余信息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提供。

(二)考核范围:

1.医疗机构范围:全市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且执行零差率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

2.药品范围:集采药品。

(三)考核时间:

每批次集采药品协议采购周期结束。原则上参加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在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评,依据计算参数自行测算结余留用资金,并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含相关佐证材料和文字说明)。

(四)考核方式:

采取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单独组织专项考核。

注意:

1、考核结果应在官方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2、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已暂停、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情形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考核和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八、结余留用资金是怎样的结算流程?

市及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和计算参数及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等核定结余留用资金,经同级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资金划转业务经办流程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费用划转、清算。

九、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是什么?

下一步,宿州市医保局严格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规定,加快我市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进度,落实我市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办法,按规定及时结算激励资金,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工作实效。

十、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工作人员李攀

咨询电话:0557-3060136

新版《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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