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宿医保秘﹝2021﹞4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医保中心,市属医疗机构: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医疗服务价格仍需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主要目标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基金结算关系;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常态化的价格监管机制。
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一)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宿医保秘〔2020〕4号),明确本市一、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医疗机构实际执行项目价格,其中,三级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应按照《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总说明”要求的价格梯度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机构级别等信息的,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医保秘﹝2020﹞54号)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应等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设定本市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二)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新开展)项目实行试行价格管理,按照《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试行)的通知》(宿医保秘﹝2021﹞28号)要求,经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授权后,由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依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县级医疗机构须经所属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确认)审核。新增(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期间,列入不予支付类项目;制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老旧病房床位费按照《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宿医保秘〔2020〕4号)项目价格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造病房床位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暂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3〕81号)要求核定病房床位费,基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病房床位费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和保障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供特需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暂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的通知》(皖价医〔2018〕14号)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特需专家门诊和特需体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财秘〔2019〕279号)执行,原则上暂定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所占用医疗资源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资源的10%。我省已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特需病房、特需专家门诊(三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和特需体检。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开展的特需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规范、服务协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收费标准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含的基本医疗服务部分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五)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6〕193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7〕157号)政策要求执行。目前,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美容整形及中医综合部分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制定。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制定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六)“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2号)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有线下医疗服务,线上开展延伸,应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收费,并履行申报,由市医保局受理初审后报省医保局审核决策,未经省级医保部门批准的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法合规自行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价格项目;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均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及医保支付标准。
(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外内容”。
1.药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药品,严禁平台外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和省集采中选产品严禁二次议价。应急药品应严格按照小于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进行采购,特殊政策要求除外。中药饮片由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销售加价率严格控制在25%以内。
2.医用耗材。自2017年1月1日,取消全市(含县)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取医用耗材费用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销售。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限价采购,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严禁平台外采购,国家和省集采中选产品严禁二次议价。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按季度统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总金额的10%。低值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
3.临床检验试剂。自2017年12月12日起,临床检验试剂实行全省统一挂网限价,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交易,由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确定实际成交产品及价格。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委托的配送企业交易确定后,必须准确真实的在平台填写成交品种、采购量(金额)、实际成交价格等相关交易信息。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备案采购金额占该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总采购金额比例不高于10%。
药品、医用耗材和临床检验试剂统一执行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权限制定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和标准。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不当干预。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及时掌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或调整情况,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和相关数据变化即时报送制度,医疗机构应将执行或调整后的项目价格资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
(二)医保基金支付政策。
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本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服务行为。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应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三)加强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或调整权限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根据职责落实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联合巡查,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