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204-0001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4-06 11:3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答记者问】宿州市医保局“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集中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答记者问】宿州市医保局“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集中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06 11: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记者:像我们参保群众在就医或者购药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市职工医保中心主任朱明:1.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不得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6.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记者:能不能向我们群众宣传一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属于骗取医保基金?

市职工医保中心主任朱明:涉及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8.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9.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记者:我想问,下一步市医保局将采取什么方式继续加强我市医保基金监管力度?

基金监管科科长张海宏:下一步我局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并重,持续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检查,突出整治重点,聚焦重点行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联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坚决打击“三假”欺诈骗保行为。不断完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大数据筛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结合智慧医保建设强化智能监管。加快基金监管智能场景监控建设进度,建设智能场景监控项目,对门慢特、血透、康复、日间病床等场景实施监控。持续加强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引导。持续引入第三方力量,在以自身人才建设为主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力量作为有力补充,既可借助力量又可实现自身人才培养。不断探索完善DIP监管方式,对DIP监管明确智能监控规则、找准监管路径。大家在就医或者购药时发现上述骗保行为也可以向我们医保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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