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宿医保秘〔2022〕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中心: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调整“双通道”药品目录
按照皖医保秘〔2021〕118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2021年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为保障参保群众用药延续性,消化定点医药机构库存药品,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为原“双通道”管理目录内的调出药品设置合理过渡期,《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0年版)》及《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目录内药品继续纳入宿州市“双通道”管理范围,时间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
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双通道”药品信息维护进入医保结算系统,各县区局、市医保中心应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做好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工作,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做到准确对照匹配,确保“双通道”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顺畅结算。
二、及时合理配备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目录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在本医疗机构药房设置“双通道”药品供应绿色通道,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医保目录药品采购供应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指标,对不能及时足量采购保障供应“双通道”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时将从严顶格扣分处理,造成不良舆情影响的,会同卫健等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要强化“双通道”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待遇清单和使用范围,严格掌握药品使用的适应范围,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滥开处方、以药换药(物)等违规行为,依协议约定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支付范围,超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的,医保不予支付。医保医师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用药合理、规范。“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应适应医保部门信息化要求,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主动进行信息系统更新改造,率先实施智能监控和慢病场景建设。信息化建设不达标的“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部门将不在与其续签医保协议。
各县区医保和卫健部门要履职尽责,及时跟踪反馈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进展及存在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以各种理由推诿病患者的情况,要及时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推诿参保人院外购药,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医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做好政策培训宣传工作
《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执行涉及药品的调进及调出,关乎参保群众的切实利益,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要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替换治疗药品,合理引导参保人员预期,切实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确保《2022年“双通道”管理目录》平稳有序落地实施,严防舆情和群体事件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附件: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年版)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宿医保秘〔2022〕3号 ).pdf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宿医保秘〔2022〕3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