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307-0007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日期: 2023-07-18 16: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对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卫生院处罚的说明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对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卫生院处罚的说明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18 16: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埇医保处字﹝2023﹞第0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1302486023260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学峰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2、退回违规金额140036元至居民医保基金账户;退回违规金额1885元至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3、处违规金额1.1倍的罚款156113.1元,上缴财政。
处罚事由:
床位费重复计费总共涉及医保基金48元;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重复计费总共涉及医保基金26808元;将国产试剂检验串换为进口试剂加收涉及医保基金16022元;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干式免疫荧光法串换为各种免疫学、化学发光法加收涉及医保基金80240元;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干式免疫荧 光法串换为化学发光法加收涉及医保基金13360元;超支付限定范 围使用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总共涉及医保基金5443元;综上,在此次检查中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41921元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基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
处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医疗保障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8
处罚期限:
2026-07-18
数据更新日期: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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