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507-00003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11:0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7-03 11:0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市残联

我单位对市人大孙雪代表提出关于残疾人医保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37号)等文件规定,市医保落实落准落细医疗保障待遇。

一、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

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1500元,监测人口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 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

四、省级工作有要求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号)文件规定,“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全面压实工作责任,规范落实各项待遇保障政策对省级已经明确统一的待遇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对省级尚未统一的待遇政策,各地可执行现有政策,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不得自行制定超过现有待遇标准的政策。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等,动态调整完善待遇保障政策。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施行。

五、残疾辅助器具报销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目前我市持证残疾人182642人,符合条件特困低保返贫致贫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对照以上政策均可以享受医保优惠政策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3060358

 

 

 

宿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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