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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3 08:47 来源: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辑:szybj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我市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联合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现就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1.减 自2020年2月起,宿州市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参照企业单位执行。

2.缓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延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仅针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享受)。

4.退/抵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采取抵扣后续月份缴费的方式落实减征政策。


请注意

1.本次减征只针对宿州市辖区内的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参照执行。

2.政策享受从2020年2月起,执行月份应为连续期间,不能断续享受。

3.减征政策对应企业职工医保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申报。

4.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5.缓缴政策可以涵盖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7.缓缴政策可以与减征政策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