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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0 09:19 来源: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辑:市医保中心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年6月8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发布,明确了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同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保障待遇、支付方式、药品集采、基金监管等重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医保发〔2021〕32号文件,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意见并会商一致,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在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文件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改革要求及我省实际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健全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包括:提高医保筹资标准、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等。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提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等。

(三)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等。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包括:完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目录规范管理等。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包括开展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包括:健全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做实医保市级统筹、加强基金使用绩效管理等。

(七)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包括:提升公共服务规范水平、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方式、畅通医保信息系统平台、治理重复参保及无效参保数据问题等。

(八)组织保障。包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等。

三、政策创新点

(一)明确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2年2月底。全面执行《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统一市域内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筹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在5年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按照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加强普通门诊统筹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等保障政策整合,做好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保障的待遇衔接,稳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四)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对符合规定的中断职工医保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要求各级医保部门高度重视无效数据和虚假、重复参保等问题治理,严禁制度内重复参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