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4002045****)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08 08:42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郭**,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现查明:2023年09月04日08时42分许,郭**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01公里100米处时,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郭**本次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郭**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郭**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郭**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宿州市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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