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立医院违规用药、分解住院、过度检查、重复收费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医保行罚〔2019〕1号)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医保行罚〔 2019 〕 1 号
当事人:宿州市立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2XXXX
住所(住址):宿州市汴河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0557-302XXXX 其他联系方式:1550557XXXX
联系地址:宿州市汴河中路XX号
2019年9月18日,省医保局组织的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检查组对你单位飞行检查,发现存在违规用药、分解住院、过度检查、重复收费等问题。2019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核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规用药、分解住院、过度检查、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2.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与医保部门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3.核实的病历复印件,证明被认定有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依据;4.反馈数据,证明数据筛查的涉嫌违规数据。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不合理医保基金支付的309.896万元,退还给统筹地区医保部门;
2.对其中2019年6月1日新协议签订以后医保基金支付的61.88万元,给予2倍行政处罚,计123.76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按规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6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