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治理高值耗材的改革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和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比价关系,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价格持续优化,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的起草过程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经过多次会议研究,草拟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讨论稿)》。《通知(讨论稿)》经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对《通知(讨论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四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稳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引导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包括价格调整基本路径、启动条件、调价评估、调价空间测算、调价项目选择和调价方案制定等,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价格调整机制。
(三)完善配套措施。分别对调价规则和程序、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四)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部门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对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文件创新点
(一)补充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目标任务。我省医疗服务价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了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要求,明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仅包括基于启动条件评估的动态调整,也包括配套国家规定、国家医改重点任务和长三角地区医保一体化合理比价机制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或价格矛盾特别突出项目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个别调整。特别提出:结合长三角医保一体化,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达到长三角地区平均医疗服务价格水平。
(二)明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分级管理。由省、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实施评估与调价。
(三)清晰规定医疗服务价格价格上调和下调的启动条件。其中,上调条件为:上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低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不超过预期调控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大于10个月,参保人员平均住院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同比上升,参保住院患者实际补偿比同比上升。下调条件为:因谈判准入、集中带量采购、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原因,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要素中的耗材试剂或大型设备等大幅降价,导致所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明显降低达到30%以上,且实施降价时间达到一年。
五、地方补充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同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保持一致,同时也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了以下内容:
(一)根据近几年我省调价项目遴选经验和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在【优化选择调价项目】中补充:采取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组织专家论证遴选的方式确定具体调价项目。长三角地区比价明显差距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二)为指导各市医保局合理调整价格,再次重申与强调我省已有的价格政策,融入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要求,在【科学制定调价方案】中补充:既要保持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间的合理差价(10-20%),又要保持省、市、县、基层同级别医疗机构合理梯度价格关系,引导合理就医。按照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相关要求,分批调整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逐步达到长三角地区平均水平,促进医疗技术均衡发展。
(三)涉及整体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动态调整方案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在【改革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中补充:当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涉及整体性调整或调价项目达到总项目数10%以上时,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