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患者多元化需求,优化医疗资源分配,促进基层医疗发展。我市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政策,自7月1日起,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的最高政府指导价为50元/次·人。
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是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师、护师、药师或技师等专业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含医疗机构派出的专业人员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药服务的,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药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取上门服务费。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仅限乡镇卫生院(含乡镇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规范上门服务费政策,既是对群众“看病不出门”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通过政策规范,既能保障医疗机构人力、交通成本,又能引导资源向基层倾斜,助力“医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服务模式落地,推动医养结合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