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扩大国家及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惠民覆盖面,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性,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集采药品"三进"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定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尚未参与集采的机构,原则上均应参与。
(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申报,承诺执行集采价格政策及医保管理要求。
(三)定点零售药店:包括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自愿申报。连锁药店由总部统一报名。定点药店以动态调整申报单位为准。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常运营;
(二)自愿承诺按照集采“三进”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集采药品价格、采购、回款、医保支付等政策规定;
(三)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医保违约行为;
三、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
四、申报方式
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向所属医保局价采部门提交申请,市医保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原通过子账号参与集采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需提交承诺书,原采购方式及账号权限保持不变。
联系电话:宿州市医疗保障局:0557-3060136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0557-2355885
泗县医疗保障局:0557-7013128
砀山县医疗保障局:0557-3599125
埇桥区医疗保障局:0557-3969096
萧县医疗保障局:0557-2208876
附件:宿州市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宿州市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
(“三进”单位版)
(属地医保部门):
我单位自愿参加医保部门开展的集采药品“三进”,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落实国家、省药品集采相关政策,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按“四统一”标准,配备销售集采药品;
(一)集采药品的销售价格:
¨按照中选价销售 ¨按不高于中选价加价15%销售
(二)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
(三)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四)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五)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所配备的集采药品种类达 种以上,并随着国家、
省集采政策的推进逐步增加或调整。
三、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设置在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口向群众进行提示和引导。
四、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五、参加“三进”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药品需求量。一年期内,接受医保部门检查和考核,若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接受医保部门作出的暂停或取消参加集采的决定。被取消参加集采或中途自主申请退出的,本单位两年内不再参加集采。
六、按报送的需求量完成采购,并按规定结清药款。
七、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
八、保证集采药品销售专区仅配备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执一份。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处理。
(申请单位印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