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医保局起草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各市、省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8月26日,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其中政府各级财政补助每人610元,约占居民医保年筹资额的三分之二。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50元。
二是明确资助范围。为减轻困难群众缴费负担,继续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明确缴费期限。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考虑到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按照国家要求,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参保群众,可持居住证参加常住地城乡居民医保。
四是明确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五是明确配套措施。包括加快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不断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水平等。切实加强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依托基层组织及人员,稳妥有序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三、政策创新点
一是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对符合规定的中断职工医保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是合理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全省统一明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确保参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探索将“两病”门诊用药医保结算向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方便参保群众在家门口购药报销。
三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减轻患儿家庭经济负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各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待遇保障处
联 系 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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