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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0 09:12 来源: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编辑:市医保中心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因历史原因,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保留进口加收政策,也有部分企业反映进口与国产设备(耗材)差异化价格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有关要求,修订完善我省部分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修订72个价格项目要素中涉及“进口”设备(耗材)表述,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合理补偿医疗机构。如将“凝血酶时间测定(TT)”计价说明中“仪器法加收100%,进口仪器及试剂加20%”表述修改为“仪器法加收50%”;将“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FDP)”计价说明中“进口试剂加100%”表述删除,价格由30元/项调整为40元/项;将“结核菌培养”计价说明中“国产仪器加100%,进口仪器加300%”表述修改为“仪器法100元”;将“血型单特异性抗体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计价说明中“1.以常规鉴定的8种谱红细胞为基数,如需增加其他谱红细胞时加收20%,2.进口卡式法试剂加收35%”表述修改为“卡式法54元”;将“睡眠呼吸监测”计价说明中“进口仪器500元”表述删除;将“体外冲击波碎石”计价说明中“国外进口设备加收50%”表述删除等。
    三、适用对象
    省级公立医院。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指,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器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临床实际,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要素进行修订完善。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何婵
    联系电话:0551-6902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