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制,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异地就医工作实际,省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5年12月11日至18日,书面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及各市医保局意见,期间,收到21条反馈意见,采纳10条。2026年1月6日至2月6日,在省医保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收到4条反馈意见,采纳2条。在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工作基础上,2026年5月28日,省医保局印发《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采取承诺方式异地就医备案的,要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一)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时,确持有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但因故无法提交的,可以选择以承诺制方式办理。在本次异地就医出院费用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的,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待遇同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
(二)坚持规范管理和便民利民相结合,若参保人员本次异地就医出院费用结算前无法补齐备案材料,但确持有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且就医时间在其有效期内,可先自费结算出院,补齐备案材料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保手工报销,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待遇同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
(三)本次异地就医出院费用结算前无法补齐备案材料,且不持有有效的长期居住认定材料的,按照“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职工医保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分别下降15个百分点、2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50%,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三、保障措施
(一)省级医保部门组织开展了医保信息系统集中测试,各市按时完成系统功能改造、接口调试和联调测试工作,确保如期部署上线。
(二)省级医保部门指导各市医保部门在受理承诺制备案时,积极主动、清晰明了告知参保人员承诺事项、待遇政策、补充材料的时限及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积极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宣传引导等工作。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