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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能有,法律面前悔断肠

发布日期:2024-06-03 17:52 来源: 北京医保编辑:信息科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2023年,段某(化名)因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被捕后的段某,回想着当初自己怀着侥幸心理冒用多张他人的医保卡冒名就医,贪图一时便宜,险些毁了一生的前途,肠子都悔青了。

案情回顾: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在开展门诊费用较高人员筛查工作时,发现某企业员工社保卡异常使用情况,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段某涉嫌使用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的线索。区医保部门及时将该线索移送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执法部门查处。 

段某是一家小公司的销售,因业务往来经常需要联系某公司快递员冯某发快递。冯某是快递站的站长助理,公司把几个快递员的医保卡发到了冯某手中,让冯某再把每个人的医保卡发给大家。有一年,段某一个外地的亲戚因为个人身体原因,需要大量使用某药品,但段某亲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想请段某帮忙购买药品。于是,段某利用业务往来的便利,便跟冯某提出了要借用医保卡帮亲戚挂号的事情。冯某也是一个法盲,法律意识淡薄,就特别大方的把自己还有其他同事共计5张医保卡借给了段某使用。直到有一天冯某被行政部门约谈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因冯某并未从中获利,被给予责令改正和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年的行政处理。段某拿到5张医保卡后,冒充本人陆续到6家不同的医院开药,时间长达2年多,骗保医保基金金额累计高达20余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段某的行为终归还是被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发现。

经查,段某使用某公司5名快递员医保卡冒名就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骗取的医保基金20.24万元已全部退回,并被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因涉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解析

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快递员冯某法律意识淡泊,给段某提供了冒名就医的机会。段某更多的是侥幸心理和想占医保的便宜,利用所借用医保卡为同龄人、同性别的特点冒充本人就医,使得骗保的过程更加隐蔽。用人单位在医保卡的发放环节可以完善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份信息的审核、确保实名制就医也有了更高的挑战。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数据监管,畅通举报渠道,社会共同参与,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警示提醒:

参保人要牢记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1.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