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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之城乡医疗救助篇

发布日期:2025-03-04 10:40 来源: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辑:信息科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1、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

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参保群众开展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2、城乡医疗救助险覆盖人群是哪些?

答: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城乡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是哪些?

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院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4、城乡医疗救助的保障待遇如何执行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1500元(上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3000元(上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10000元。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1.5万元,救助比例5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5、困难身份变动了,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住院治疗期间因困难身份变动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救助对象,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年度内,发生多种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变化的,待遇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年度报销额度按就高标准。

6退出、新增或救助身份类型变动,资助参保如何执行?

答: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救助身份类型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次年起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未参保缴费的,实行随参随缴,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7、反复动员不参保对医疗救助有影响吗?

答:经反复动员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照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46号)有关规定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救助。

82026年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2026年起,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主要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026年起,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市域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域外临时异地就医应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对自行外出就医、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三级以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9、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医疗救助由谁落实?

对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参保地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由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地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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