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5-00037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4-06 09:1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规范(征求意见修改稿)》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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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规范(征求意见修改稿)》的反馈意见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4-06 09:14 编辑:市医保局

 2019年12月17日 和2020年3月31日两次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分别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医保局、市直属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并要求有无意见或建议均须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一)反馈有意见的单位。

    1.市卫生健康委。

    1)“三、采购权限”中(三)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由市、县(区)分别统一组织实施的1.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非乙类医用设备,需经同级卫生健康委规划审批、医保局备案确认后,履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建议修改为: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非乙类医用设备,经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医保局批准后,履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2)“五、工作程序”中(一)选型论证。上报同级卫生健康委规划审批同意后,报送同级医保局审核备案。建议修改为上报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报送同级医保局批准。

    3)“五、工作程序”中(二)进口产品管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经卫生健康委规划审批同意,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参照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建议修改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经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医保局批准同意,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参照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采纳意见情况:贵委建议的(1)(2)(3)内容,经综合各方面意见,采纳“经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建议

 2.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1)第一条总体原则中第(二)项建议删除“坚持招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不应限制供应商;2.同(二)项中“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议改为“集中采购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议后面全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词前都冠以“本级”二字,以便分级明确开展工作。

    2)一是第二条组织机构中第(二)项“市医保局承担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及第二段“……指导管理工作。”因为你局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类型的行业主管,负有对该类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责任。建议改为“……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工作”;二是同(二)项中“具体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法定主管部门监管”及“各县(区)……”根据政府采购法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管,建议修改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本级财政部门监管。”或“有关法定主管部门监管。”;三是第(四)项建议删除“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改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本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进场服务工作”;四是根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9〕13号)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内容,建议增加第(五)项:“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对本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实行综合管理,督促协调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第四条实施要求中第(一)、(二)项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名词前只冠以“市”,删除“县(区)”。例:“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议后面全文同样更改。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市级政府制定交易目录。

    4)第五条工作程序中第(六)项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实施采购,采购过程……”建议改为“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进场采购,采购过程……”。根据市政府机构最新名称及职能,公共资源交易进场服务机构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设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公管中心”。建议后面全文及附件4中凡出现“公管中心”均改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纳意见情况:贵局建议的(1)(2)(3)(4)内容合理合规,全部予以采纳。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将正文“三、采购权限。(三)1. 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非乙类医用设备,履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程序。”修改为:“三、采购权限。(三)1. 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非乙类医用设备,履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

建议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

2)将正文四、实施要求。(二)采购目录。执行同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其它医用设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修改为:“四、实施要求。(二)采购目录。执行同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鼓励优先选用“三首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其它医用设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建议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

3)将正文“五、工作程序。(二)进口产品管理。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修改为:“五、工作程序。(二)进口产品管理。集中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建议修改依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2007〕119号)。

    4)将正文“五、工作程序。(五)编制采购文件。标书编制要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重视售后服务环节,细化相关内容和条款,防范“低价中标、高价售后”、“捆绑销售耗材及售后服务”等违规现象发生,严格参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修改为:“标书编制要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重视售后服务环节,细化相关内容和条款,防范“低价中标、高价售后”、“捆绑销售耗材及售后服务”等违规现象发生;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严格参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建议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

      采纳意见情况:贵局建议的(1)(2)(3)(4)内容合理合规,全部予以采纳。

4.宿州市立医院。

    1)针对(征求意见修改稿)附件2中”宿州市医用

设备集中采购联合体暨采购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之人

员组成构架部分建议应由医院医疗设备专业人员担当。

    2)对于采购限额部分建议:

    1.限额界定应明确,如:50万元以上是否包含50万

,依此类推。

    2.限额数字最好与安徽省财政厅文件皖财购〔2020〕

64号相一致。

   采纳意见情况:一是”宿州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联合体暨采购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中明确表述采购组下设专家小组,成员从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遴选。所以建议(1)不予采纳。二是限额数字与《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要求一致,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二)反馈无意见的单位。

各县(区)医保局复函反馈无意见,其它未反馈意见或建议的单位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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