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
宿医保秘﹝2021﹞4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数字影像服务管理及试行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现数字影像数据资源共享,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并制定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实施条件
数字影像服务实行分类分级定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数字影像服务、执行试行价格,按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下同)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连通率(以下简称连通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连通率是指该医疗机构可通过本地医生工作站调阅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的医疗机构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
三、项目及价格标准
具备实施开展数字影像服务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其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连通率执行对应的试行价格标准,试行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2年,试行期满核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本通知规定的数字影像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执行,具体项目及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四、严格执行检查结果互认规定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安徽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卫医秘〔2021〕25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与落实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并在患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数字影像服务,方可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提供的医学影像服务胶片,不得单独收取费用。
五、备案管理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市级医保部门备案同意后,才能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用。因连通率变化,涉及试行价格调整的,也应将调整后的试行价格及时备案。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向患者提供数字影像服务,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附件: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试行价格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试行价格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试行价格 |
计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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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一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元) |
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元) |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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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ZZZ002 |
数字影像服务 |
医疗机构行影像检查(包括DR、CR、CT、MRI、PET、SPECT项目)服务时,将诊断报告及符合DICOM标准的原始图像储存或连通到影像云平台上,患者可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二维码、短信链接等入口方式,不限定次数浏览、分享及下载,授权的医疗机构可以在本地医生工作站调阅患者的影像数据。服务期限:门诊患者15年,住院患者30年。医疗机构应在患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数字影像服务,负责(同时协议约束第三方)保护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经济目的将患者影像数据二次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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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0 |
0 |
0 |
连通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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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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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连通率<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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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通率>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