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111-0004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1-13 发布日期: 2021-11-13 09:2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文字解读】《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1-13 09:2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数字影像服务管理及试行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现数字影像数据资源共享,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草拟了《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管理及试行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公平竞争审查,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开展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并制定试行价格。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理顺医学影像服务价格,加快“宿州市影像云平台”建设及其推广运用,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现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15日形成文件初稿。

2021年10月18日,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行征集意见,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市《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管理及试行价格的通知》。

2021年11月9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2021年11月11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正式印发并施行。

四、工作目标

具备实施开展数字影像服务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其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连通率执行对应的试行价格标准。数字影像服务实行分类分级定价,实现数字影像数据资源共享,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五、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与落实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并在患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数字影像服务,方可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提供的医学影像服务胶片,不得单独收取费用。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市级医保部门备案同意后,才能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用。因连通率变化,涉及试行价格调整的,也应将调整后的试行价格及时备案。

(三)试行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2年,试行期满核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创新举措

数字影像服务实行分类分级定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数字影像服务、执行试行价格,按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下同)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连通率(以下简称连通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连通率是指该医疗机构可通过本地医生工作站调阅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的医疗机构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

(一)连通率达不到50%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

(二)连通率在50%(含)—80%(含)之间的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项目按一级及一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10元/次,二级公立医疗机构11元/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12元/次试行价格收取。

(三)连通率达到80%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项目按一级及一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15元/次,二级公立医疗机构17元/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19元/次试行价格收取。

七、保障措施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向患者提供数字影像服务,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工作人员李攀

咨询电话:0557-3060136

《关于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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