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112-00021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2-18 发布日期: 2021-12-18 15:5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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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8 15:5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自2019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到目前为止连续开展了五批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从价格水平和临床使用效果看,群众用药负担明显减轻,医药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为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的红利,推广前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形成的成熟可行的制度体系、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为推动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制定我市《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并印发实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缓解公立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公立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时回款结算,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1日形成文件初稿。

2021年12月2日,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进行征集意见,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市《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9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2021年12月10日,通过局长办公会决议。

2021年12月15日正式印发并施行。

四、工作目标

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药品招采工作机制,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五、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二)测算预付金额

1、先计算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

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总金额×预付比例(30%)。

2、再按照按险种清分

城镇职工基金支付=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中选结果落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数/(中选结果落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数+中选结果落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数)×100%

城乡居民基金支付=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中选结果落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中选结果落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数+中选结果落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数)×100%

(三)规范工作流程

1、确定资金来源。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从同级医保统筹基金中预付。

2、资金申请拨付。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局审批,财政部门拨付。

3、落实经办责任。市及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的拨付并做好账目管理、统一组织清算、及时报备。

六、创新举措

基金支付按险种区分,分为城镇职工基金支付和城乡居民基金支付,二者支付比列取决于各自参保人数。

七、保障措施

(一)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使用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药品、耗材采购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二)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拨付、挪用预付金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工作人员张浩然
    咨询电话:0557-3060136

《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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