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204-0006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02 发布日期: 2022-04-02 17:1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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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02 17:1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 2022年3月7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制定超生弹性成像检查等33个试行项目价格的正式价格,省属医院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要求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33个项目政府指导价。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3号)《安徽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 省财政厅 省市场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各级保持10-20%合理差价)规定,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政府指导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促进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回归。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有利于指导各医疗机构合理收费,遏制医疗机构过度逐利行为,促进其公益属性的回归,有利于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减患者医疗支出经济负担,有利于增强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解决人民疾病医疗后顾之忧。综合考虑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发展条件,宿州市医保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竭力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为目标,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过程中,经专班修订、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多次修改完善,局长办公会决议通过,最终正式印发实施。2022年3月初,宿州市医保局着手起草《通知(初稿)》。2022年3月28日,向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征集意见建议,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市《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送审稿)》。2022年3月29日,按照规定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2022年3月30日,经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以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优化医疗费用结构,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于医疗技术新需求,减轻相关群体的看病就医负担。

五、主要任务

一是统筹制定指导价。按照相关规定,市医保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地市合理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33个项目政府指导价。二是适当调整指导价。此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为全市公立医院最高收费价格,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在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相应比例下浮。三是合理制定执行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本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

六、保障措施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照项目规定及价格标准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张浩然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0557-3060136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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