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医保领域支持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及技术创新发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医保领域支持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及技术创新发展的通知
宿医保秘〔2022〕19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各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下好创新先手棋,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宏伟目标,进一步体现科技创新价值,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我市 医疗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保障领域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过程中,提出以下支持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
(一)增加标准。我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内拥有国家级重点专科在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应支付范围内(以下同)每个增加预算指标150万元;省级重点专科每个增加总预算指标50万元;市级重点专科每个增加总额预算指标10万元。
(二)申报程序。拟申报增加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医疗机构符合要求的专科相关情况申报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科室应为2021年1月1日后经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重点专科。
(2)申报科室限除产科外的临床科室,不包括检验、放射等辅助科室及在建单位。
(3)同一临床科室同时被评为国家重点专科或省重点专科 或市重点专科的,按就高原则申报;同一类型只能享受一次激励补助政策。
(4)申报材料包括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批复件原件 及复印件。
(5)申报的重点专科应经医保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开展评估,确认该专科已经正常运转并实现一定成效。
(三)资金来源。增加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所需要资金首先从年初预留调剂基金中予以保障;调剂基金不足的,可从历史 滚存结余基金或基金监管扣减的基金中予以保障。
二、鼓励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创新,逐步提升诊疗服务能力
鼓励我市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有效解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引导我市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在确保基金安全、合理、有效、经济使用的前提下,可 对上一年度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支 持。对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的认定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 (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试行)的通知》(宿医保秘〔2021〕28 号)执行,相关激励政策按《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DIP付费特病单议经办规程(试行)》(宿医付组〔2022〕3号)执行。
三、请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工作
积极鼓励相关医疗机构争先创优,并按本意见标准遵照执行,将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项目化管理的模式,科室提出计划,年初医院汇总申报,年底评估验收,符合要求的兑现相关激励机制。请各定点医疗机构持续优化诊疗服务,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发挥我市科技创新优势,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疗技术水平,最大程度的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