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307-0007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10:01
文  号: 宿医保秘〔2023〕3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60358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28 10: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的通知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局有关科室市职工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落准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减轻市直参保困难职工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做好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市直参保困难职工,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明确资金拨付程序

(一)线上直接救助。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已标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特殊人员属性的,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系统直接进行医疗救助。

(二)线下直接救助。因动态管理等原因,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未及时标识特殊人员属性的,按照社会救助事项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属性认定相关材料,通过县级医保部门一单制结算直接进行医疗救助,其中基本医保、大额救助、大病保险等经由市职工医保中心结算后及时传递至各县区医保部门。

(三)资金拨付途径。市职工医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子账户,单独核算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各县区医保部门汇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资金和线下救助材料,按月报送至市职工医保中心,经市职工医保中心审核后据实拨付至各县区医保部门,县区医保部门拨付至个人或医疗机构。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

加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参保及疾病救助支出,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县区医保部门同市职工医保中心建立健全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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