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307-0008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7-29 发布日期: 2023-07-29 10:4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29 10:4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落准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减轻市直参保困难职工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进行明确。2023年7月6日形成文件初稿,7月11日征求市财政局、各县区医保局及市职工医保中心意见,根据反馈已经再次修改,7月28日会议审核通过印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优化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事项,维护参保群众利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文件初稿,经征求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后完成文件起草工作。

四、工作目标

优化市直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经办规程,不断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市直参保困难职工,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二是明确资金拨付线下、线上程序。

六、保障措施

加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参保及疾病救助支出,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县区医保局同市职工医保中心建立健全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

七、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咨询电话:0557- 30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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