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试行)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试行)的通知
宿医保秘〔2024〕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属各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性医疗保障与健康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结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鼓励支持试点推进,在年度总额预算内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定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预算。坚持平稳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试点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宿州市安宁疗护机构按床日付费申请备案表》(附件1),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医保、卫健部门联合审核合格后确定为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定点机构。市直及各县(区)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核定的床位数要报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保障范围。在我市参保、符合《宿州市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的恶性肿瘤终末期住院患者。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在安宁疗护机构接受服务,并签署《宿州市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知情同意书》(附件2)。
(三)服务内容。以“提高恶性肿瘤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宗旨,严格按照《宿州市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和《宿州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要求,为恶性肿瘤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它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三、医保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医保准入。各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对照《宿州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附件3)、《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附件4)等标准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准入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安宁疗护服务,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待遇享受期为90日(含90日);患者实际住院时间超过90日(不含90日)的,各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要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准入条件的,继续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日(含30日)安宁疗护服务。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仅可享受一次安宁疗护按床日收付费。
(二)医保退出。参保患者自愿或因病情需要退出安宁疗护,或实际住院天数超过120日(含120日),其当次住院退出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按普通住院方式结算。
四、结算办法
(一)安宁疗护服务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下的按床日付费,床日费用结算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参保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额=床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医保支付比例;住院患者实行按项目付费,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和待遇清单,按医保报销比例予以自付。床日付费结算费用高于当次实际费用的,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低于当次实际费用的,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具体结算标准见附件5)。安宁疗护定额标准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安宁疗护患者床日内个人自付金额,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障。
(二)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总床日年度最高限额,按医保部门核定的安宁疗护支付床位数乘以365天计算,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总床日确定,高于最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以上费用纳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指标范围管理。安宁疗护病例不纳入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范围。医保结算清单中“医保支付方式”应选择“安宁疗护”类型。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安宁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督促安宁疗护医疗机构及时完整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做好医保费用结算及统计分析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安宁疗护纳入协议管理,加强对安宁疗护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管理指导,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医疗机构落实相关规定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要联合医保部门强化安宁疗护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进入条件和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收治、合理诊疗,重点对患者实名制申报、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并与医保支付挂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三)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执行,要有力保障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镇痛、麻醉等药物临床应用。要切实履行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宿州市安宁疗护机构按床日付费申请表
2.宿州市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知情同意书
3.生命末期患者病情(预测生存期)评估量表
4.Karnofsky(卡氏,KPS,百分法)功能状态评分标准
5.宿州市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结算标准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宿州市安宁疗护机构按床日付费申请表
单位全称 |
|
医院等级 |
|
||
医疗机构许可证号 |
|
试点 床位数 |
|
||
联系人 情况 |
姓名 |
|
联系电话 (手机) |
|
|
职务 (职称) |
|
邮箱地址 |
|
||
安宁疗护服务情况 |
(含病区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营质控等方面内容)
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健康部门评估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宿州市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知情同意书
我是 病员的家属,性别 ,年龄 岁,我本人/亲人因患有 等,已经属于疾病的晚期。根据治疗过程和当前的理化检查结果,由相关专家判定我本人/亲人的疾病对根治性治疗不再起反应,而且生命时间有限。根据我本人/亲人目前的身体状况,我们自愿到
(机构名称)接受安宁疗护治疗,并同意按床日标准付费办法结算我本人/亲人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已按规定办理了入院手续。
我的意识清楚,认知功能健全,经家庭会议充分讨论和商量,都已经知道安宁疗护的含义是应用各种恰当的医疗措施,尊重生命和维护尊严,接受各种基本的医疗干预以及必要性的理化检查,尽可能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存期。我代表全体家属同意签署本知情同意书。
患者: 家属(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主管医生:
医疗机构(盖章) 医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生命末期患者病情(预测生存期)评估量表
评估 内容 |
级 差 比 例 |
得分 |
||||||||||||
100% |
50% |
30% |
20% |
10% |
|
|
|
|||||||
标 准 |
分 值 |
标准 |
分 值 |
标准 |
分 值 |
标准 |
分 值 |
标准 |
分 值 |
入 院 |
一周 |
一月 |
||
1 |
饮食 摄入 |
平 时 正 常 量 |
18 |
平时 半量 以下 |
9 |
少量 流质 |
5 |
少量 啜饮 |
3 |
*仅口 唇囫动 |
1 |
|
|
|
2 |
体能 生活 |
自 主 行 走 全 自 理 |
18 |
搀扶 走大 部分 自理 |
9 |
大多 卧床 自行 用餐 |
5 |
卧床 能坐 靠能 交流 |
3 |
*仅能 肢体徐 动、吞 咽 |
1 |
|
|
|
3 |
年龄 (岁) |
<50 |
10 |
50-69 |
5 |
70-79 |
3 |
80-90 |
2 |
>90 |
1 |
|
|
|
4 |
呼吸 (次/ 分) |
正 常 |
10 |
活动 后气 促 |
5 |
平卧 时气 促 |
3 |
*>30 或<10 |
2 |
#张口 点头样 |
1 |
|
|
|
5 |
神志 状况 |
正 常 |
5 |
淡漠 眼神 呆滞 |
3 |
嗜睡 或烦 躁 |
2 |
*浅昏 迷 |
1 |
#深昏 迷或见 “回光 返照” |
1 |
|
|
|
6 |
收缩 血压 |
正 常 |
10 |
〈平时 值 20% |
3 |
<100 mmHg |
2 |
*<80m mHg |
1 |
#<70mm Hg |
0.5 |
|
|
|
7 |
脉搏 (次 /分) |
正 常 |
6 |
>100 或不 齐 |
3 |
>120 或<60 |
2 |
>160 或<50 |
1 |
*45 |
0.5 |
|
|
|
8 |
营养 状况 |
无 消 瘦 |
6 |
略有 消瘦 体重 下降 >10% |
3 |
轻度 消瘦 体重 下降 >20% |
2 |
中度 消瘦 体重 下降 >30% |
1 |
重度消 瘦体重 下降 >40% |
0.5 |
|
|
|
9 |
脏器 状况 |
无 损 伤 |
4 |
非重 要脏器 损伤 |
2 |
一个 重要 脏器 损伤 |
1.5 |
二个 重要 脏器 损伤 |
1 |
三个以 上重要 脏器损 伤 |
0.5 |
|
|
|
10 |
体温 (腋 温) |
正 常 |
4 |
>37.1 |
2 |
>38 |
1.5 |
*>39 或 <36.2 |
1 |
# >40 或 <35.7 |
0.5 |
|
|
|
11 |
尿量 (ml/ 天) |
正 常 |
4 |
略减 >700 |
2 |
减少 >400 |
1.5 |
*少尿 <400 |
1 |
*无尿 <100 |
0.5 |
|
|
|
12 |
水肿 |
无 |
4 |
下肢 水肿 |
2 |
全身 水肿 |
1.5 |
伴胸、 腹水 |
1 |
胸、腹 水伴呼 吸限制 |
0.5 |
|
|
|
|
|
|
|
|
|
|
|
|
|
总 分 |
|
|
|
|
备注 |
1、上表中含“*、#"格为限定警示指标内容,符合“*”内容3项以上者或符合2项以上者,可确定病情已进入濒临死亡阶段,预计生存期约在3天。 |
|||||||||||||
2、重要脏器指对生命延续有明显影响的脏器,如,心、肝、肺、肾、脑,损伤包括脏器转移和/或功能衰(减)竭。 |
||||||||||||||
3、血压的平时值指发病以前,血压在同样条件下的平均(3次以上)测值。 |
||||||||||||||
4、“回光返照”指患晚期癌肿或其他衰竭性疾病的病人,在临终弥留时,出现短期的“食欲增加、精神亢奋、神智转清、开口说话、思维清晰、肢体徐动”等现象,约1-3天后病情急转,出现死亡。 |
||||||||||||||
5、“下肢水肿”指腿、足部任一侧、段的水肿,“胸腹水伴呼吸限制”指大量胸、腹水时引起呼吸困难。 |
||||||||||||||
6、某些初入院病人,病情尚不稳定如颅内内压增高、严重感染、高热,需待急症病况得到控制,方能比较准确的评估,本评估所得结果建立在安宁护理和缓和医疗的基础之上。 |
||||||||||||||
入院评分<25分,每3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天;入院评分25-35分,每2.5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天;入院评分36-50分,每2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天;入院评分>50分,每1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天; |
附件4
Karnofsky(卡氏,KPS,百分法)功能状态
评分标准
体力状况 |
评分 |
正常,无症状和体征 |
100 |
能进行正常活动,有轻微症状和体征 |
90 |
勉强可进行正常活动,有一些症状或体征 |
80 |
生活可自理,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工作 |
70 |
生活能大部分自理,但偶尔需要别人帮助 |
60 |
常需人照料 |
50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特别照顾和帮助 |
40 |
生活严重不能自理 |
30 |
病重,需要住院和积极的支持治疗 |
20 |
重危,临近死亡 |
10 |
死亡 |
0 |
* 得分越高,健康状况越好,越能忍受治疗给身体带来的副作用,因而也就有可能接受彻底的治疗。
* 得分越低,健康状况越差,若低于60分,许多有效的抗肿瘤治疗就无法实施。
附件5
宿州市安宁疗护服务按床日付费结算标准
项目 |
三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
床日标准(元) |
300 |
260 |
240 |
|
医保支付比例 |
城镇职工 |
75% |
85% |
90% |
城乡居民 |
65% |
75%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