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204-0007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日期: 2022-04-29 09: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文字解读】《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29 09:4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近日,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宿医保秘号〔2022〕14号),(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机构改革医疗保障局成立以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改革和医保基金监管任务更加繁重,专家的使用范围和频率更高,迫切需要制定医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专家库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4号)等相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目前,国家、省尚未专门制定有关医药服务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医保局根据本市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保证宿州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保障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宿州市医保局结合宿州市实际起草了《专家库管理办法》。为确保措施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具可行性,《专家库管理办法》先后征求各县、区医保局,局各科室意见。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于4月22日经市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专家库管理办法》主要由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和聘请要求,选用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在库和退出规定等6个方面组成。

《专家库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医药服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和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入库专家应具备办法规定的5项基本条件和6项限制条件。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3种方式,程序为程序为:自荐申请人/单位推荐申请人→填写《自荐/推荐入库申请表》,提供近期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附属材料→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备选专家进行遴选→公示→纳入专家库。遴选入库的专家,聘用有效期为三年。

五、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为保障医药服务专家库的数量与质量采取举措,一是若现有专家资源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宿州市医保局将及时完善专家库,增加专家资源。二是宿州市医保局对于表现突出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专家所属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加分的规定。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科管理科夏玉

咨询电话:0557-3060275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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